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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
你還記得今年一則感人的國際新聞嗎?
一名美國老太太參觀二次大戰的文物展
其中有一名士兵遺留下來的愛情日記

士兵在日記裡提到 那本日記在戰後要交給他的愛人
而那位老太太, 正是那個士兵當時的戀人
老太太當時老淚縱橫, 幾十年過去, 那本日記終於能與她相遇
館方也很夠意思, 他們答應送給老太太這本日記的複製品

可是,為什麼那本日記在男士兵陣亡後, 沒有被送到她的手裡?
據我的印象, 士兵的家屬怕她知道男友陣亡會太難過, 沒有把這日記交給她
所以老太太不知道這件事 於是正值花樣年華的女孩 ,嫁給了他人



人們或許會覺得奇怪吧, 為什麼她不能主張自己是日記提到的受贈者
用這個理由主張日記的所有權?

為此,我們就必須用到民法觀念, 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那名士兵在戰死之後, 也就失去了這本日記的擁有權利
除非他生前立下有效遺囑, 指定那個女孩為日記的繼承人
若沒有遺囑, 這本日記就由家屬繼承
因此,法定繼承人才能擁有這本日記, 決定如何處理它
在幾十年後, 日記擁有者捐給了博物館, 博物館展出它
在冥冥之中註定好的緣份裡,參觀者與它終於見面了

或許許多人仍不太清楚公權與私權
很簡單的例子,在房間裸睡沒關係, 在人行道上裸奔就不行
因為房間屬於私人空間, 人行道屬於公開場合
這是公與私的不同
日記被捐出來展示之後, 就有了"公"的性質, 是屬於館方的財產, 屬於公的文化資材
所以老太太並不能以侵犯了她的人格權私權為由 要求不要公開這本日記

如果我寫了一篇日記, 存在電腦裡, 這是"私人收藏"
公開在部落格, 就有了"公開性質", 公開讓人點閱, 公開讓人評斷
我們無法用我們的著作人格權, 決定哪些人可以看, 指定那些人不能看
只想分享給特定好友看, 就要設定成好友閱覽模式

若你走在馬路上 有人把美美的你的身影, 偷拍下來
存在自己電腦裡面欣賞且不公開 是不犯法的 (但是偷拍裙底風光, 即使是私藏也犯法)
如果他把照片公開出來 得了攝影獎金十萬元 刊登在媒體上被你看到
你可不可以用擁有肖像權的理由 向他索取報酬?

當然可以 如果你有充分的證據舉證自己是照片中的人物
如果肖像拍的不是很清楚 那可能就不行
否則誰都可以用這種理由 對影像創作者敲竹槓

可再舉一個公與私之間很容易了解的案例
若你在某個風景區
拍了一張美美的照片
後來有人在相同的地方
和你拍的一模一樣
你也不能用影像著作權為由
要求他人把作品撤下
因為風景是"公有"無形資產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取材


就是這樣奇怪的生物吧 必須集群所居才能讓人類每個人擁有的不同智慧做分工
蜘蛛獨自結網全靠自己 完全的私
蜜蜂建巢集蜜, 靠團隊合作 完全的公
但人類社會卻不是這樣
因為害怕寂寞 所以需要集群 卻又想在集群裡保有自我的私觀念
認為怎樣做才是對別人好 怎樣做才是自己想要的
於是 社會才有了這許多紛擾
是一種人性交互之下所產生的美麗
也是一種公與私相互衝突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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