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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一則感人國際新聞嗎?

一名美國老太太參觀二次大戰的文物展
其中有一名士兵遺留下來的愛情日記
士兵在日記裡提到 那本日記要交到某個女孩子手裡
而那位老太太, 正是那個士兵當時的戀人
老太太不禁老淚縱橫, 幾十年過去, 那本日記終於能與她相遇

可是為什麼那本日記在男士兵陣亡後, 沒有被送到她的手裡?
據我的印象是, 當事人的姪子怕她太難過, 所以沒有把這日記交給她
所以老太太不知道這件事 當年還是很年輕的女孩就嫁給了他人

館方也很夠意思, 他們答應送給老太太這本日記的複製品

你或許會覺得奇怪, 為什麼她不能主張自己是日記提到的受贈者
用這個理由主張日記的所有權?

為此,我們就必須用到民法的觀念:
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那名士兵在戰死之後, 也就失去了這本日記的擁有權利
除非他生前立下了有效遺囑, 指定那個女孩為日記的繼承人
若沒有遺囑, 這本日記就由家屬繼承
因此法定繼承人可以擁有這本日記, 決定如何處理它
在幾十年後, 日記擁有者捐給了博物館, 博物館展出它
參觀者在冥冥之中註定好的緣份裡,與它重逢

另一方面這也是公與私兩種觀念的不同
這本日記被捐出來之後, 就有了"公"的觀念, 是屬於大眾的財產
所以老太太不能說
公開展示這本日記是侵犯了她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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