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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8 條(主物與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啊, 在法律上是不難理解, 從物不屬於主物, 但是對主物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比如手錶與錶帶, 電視與遙控器等等, 錶帶壞了, 並不影響手錶的運作, 遙控器壞了, 電視依然能繼續看...

那麼, 情感是屬於一人的, 還是雙方的?? 或者, 情感有主物與從物之分??

戀人們常會計較誰的多, 誰愛的少, 好像也有點類似的成分吧, 主物沒有了從物, 依然是主物, 當從物失去了主物, 從物就會變得一文不值...

空有錶帶, 或是空有遙控器, 那是一點意義也沒有的, 像不像是失去了戀情的人們, 空留著一個沒有用的回憶當作紀念呢?

當戀人們的關係, 有了主從之分, 就是不對等的感情了, 所以, 只有彼此結合, 才能算是一個完整的感情吧?

手錶裡的電池, 屬於手錶的一部分, 若少了它, 手錶就不能動,

電源開關,  屬於電視的一部分, 若少了它, 電視就打不開...

有時, 我們為了對方努力付出許多, 也不過是主物的從物而已, 但可貴的是, 生命裡總有一些人, 能成為我們生命裡的一部分~

 

寫給匆忙就過往了的七夕情人節~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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